8520万元专利侵权案,卓建律师代理当事人终审胜诉
近日,卓建律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杭知初字第XXX号判决民事判决,对上诉人蔡某主张的连带支付专利使用费、赔偿侵权所获得的收益82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此,卓建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获得一审和二审全胜的结果。
上诉人系某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于2003年、2009年购买水箱配件,于2015年4月1日将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中山某某洁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了30余份证据,主张自1996年至2013年期间的专利使用费和侵权赔偿金共计8520万元,上诉人为此支付了诉讼费454300元。
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的委托后,高度重视,指派了律师何美华、王茜出庭代理。代理律师从被告未制造销售涉案产品、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8520万元赔偿金额以及连带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了多份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经两次开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卓建律师代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予以认可,并指出上诉人怠于行使合法的专利权利,且未有证据证实某洁具公司使用的商标系基于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的授权,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就涉案专利,自2004年起,上诉人曾对中山市某洁具有限公司、佛山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某知名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某卫浴有限公司等提起了多起专利侵权诉讼,曾多次登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大多数案件都获得了胜诉。本案是为数不多的被告胜诉案件,且标的额近亿元,是已知案件中标的额最高的一起,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